山东信息化建设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从2008年1月1日起,我省第一部关于信息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信息化专项资金,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条例》重点规范了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产业促进、信息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六个方面的内容。《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增加。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信息产业关键技术和产品指南,引导信息产业发展。此外,应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信息技术开发投入,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给予重点扶持。在信息工程建设采购活动中,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 根据该《条例》,政府应扶持信息技术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网上支付、物流配送系统,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促进跨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行政效能。《条例》规定,信息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监理制度。从事信息工程设计、开发、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信息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息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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