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实施办法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实施办法
文件号:鲁发改外资〔2009〕45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要求,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关于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7号)精神,就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地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制定本办法。

  一、下放部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属于国家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等)项目,除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规定的以外,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到各市,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其中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项目总投资低于5000万美元,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下放核准权限,仍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一)国家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
  (二)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安全的外资并购类项目;
  (三)属于国家现行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省及省以上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四)国家专项产业政策明确规定省及省以上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9号)中规定的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类项目;
  (六)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涉及国家和省规划布局、产业安全等内容的项目;
  (七)国家和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核准权限明确规定省及省以上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核准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对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三、规范项目审核标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等文件精神,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境外投资者背景、资信情况和融资方案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

  四、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统计和调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与外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五、提高项目免税确认便利化水平

  经依法核准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进口设备清单原则上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设备清单的部分项目,可以采用一次确认项目、分批确认设备清单的方式。

  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对基层和企业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引导外商投资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